制度规章
一、从业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质良好,有吃苦耐劳精神。2、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3、身体健康,必须出具
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制度

一、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质良好,有吃苦耐劳精神。

2、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

3、身体健康,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合格证明。严格防止有传染病的人员进入食堂工作。

4、热本职工作,定期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二、聘用手续: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到学校总务处提交有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面试,洽谈条件。双方基本谈妥后,学校和应聘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精神,结合食堂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三、员工职责:

应聘人员成为正式员工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质按量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更不得从事于食堂无关的其它盈利性业务。

四、解聘办法: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食堂可以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食堂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食堂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 岗位技能差,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5、食堂因故停办的。

6、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食堂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7、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学校辞退员工时,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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