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合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联合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情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科学、规范、合理、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局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部门,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科室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科室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由牵头主办部门的大厅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办证大厅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办证大厅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证交易中心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局。办证大厅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办理窗口应当配合局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厅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办证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窗口。牵头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收到牵头主办部门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部门。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部门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部门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办证大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联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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