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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
保监会取消代理人考试

  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并讨论了关于取消保险营销人员的资格考试核准的相关规定。

  取消资格核准并不意味着门槛降低

  1.2017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将取消

  修改前: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改后: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相关保险业务的专业能力。

  资格证考试若取消,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和监管压力将加大,势必会提高销售人员的选拔标准,按照修改案“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要求,对销售人员品行要求提高,各种专业技能的岗前培训及再培训将会加强。

  提醒

  2.2015年1月1日起理财型保险持双证上岗

  2014年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宣布,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销售资质考试组织工作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自2015年7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销售资质的人员,将禁止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而这一举措后期将陆续在全国推广。

  3.2013年7月1日起应具备大专学历

  2013年1月保监会颁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对从事保险销售工作的人员资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入行”门槛要求,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此次保险法修改的更多解读

  放宽机构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

  除放开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外,对机构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也有诸多放宽。比如,一家保险主体公司不能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及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综合经营已成趋势。

  目前保险公司要实现交叉销售,只能通过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方式进行,无疑限制了保险公司业务综合性及客户体验的发展。而在此次修正案中,这一问题得以破解。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修改前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删除,让保险公司的交叉销售变得相对容易。“这将有助于打破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负责人表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许可的放开可谓及时雨,毕竟通过在外部监管和内部管控等方面的不断加强,逐渐放开保险公司的分业经营限制是可行的,而且这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

  简政放权 强化监管

  此次保险法修正案集中反映了一个取向--简政放权。

  其实早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说明时就明确表示,研究起草关于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就是为了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有放有罚的规定才能更加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但这点在此次保险法修正案中并无明显体现。比如其放开了资格准入、放开了行政审批,但在后续的罚则方面却基本没有变化。在记者拿到的《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议稿(第二稿)》中,除强调简政放权外,处罚也增加了很多,甚至大部分处罚金额都增加了5倍以上。无疑,有放有罚的规定才能更加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保监会取消代理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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