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致词
2016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是民生之重
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2016年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是民生之重,很多时候也是民生之痛。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大战略,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十条”

  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水十条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十条》,4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早叫“水计划”, 因为与已经出台的“大气十条”相对应,改为“水十条”。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城镇节水与农业节水。科学保护水资源。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及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加强许可证管理。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土十条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一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并建立每10年开展一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是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等行业。

  三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划为三个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四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五是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六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七是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八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九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十是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2016年底前,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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